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协定书,业经
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2月1
4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年3月15日起生效,并于1998
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
96]9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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