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 国税函[2004]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 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 省要求总局明确地(市)局机关设置的财务管理科,其职能是否包括机关本级财务。 经研究,明确如下: 鉴于地(市)级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同属财务工作,且财政部规定地(市) 级系统财务和本级机关财务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为简化工作程序,便于管理和提 高工作效率,地(市)局系统财务和本级机关财务应归口到一个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 管理,其他部门不行使财务工作职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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