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 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 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 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 当期计提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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