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
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加
收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
票,均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
增值税。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
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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