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凡经过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联合年检合格,投资总额3000(万美
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
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
材料和设备的,其免税进口期限一律延长至
凡1997年联合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
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从
和进口环节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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