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是否征收
营业税一直未予明确。为保证税法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
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
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税收。在税制改革
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
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
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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