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外贸公司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请示》(苏
国税发〔1997〕257号)收悉。关于你局反映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
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处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
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
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
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
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电子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