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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0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

(三)项中所说的“优惠利率”重新调整掌握标准如下表:

 

  借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       经国务院批准有经营外汇信贷  

  款   银行及中国国际           业务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  

   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机构及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

 期限                               

 五年期  银行间拆借利率+0.6%      银行间拆借利率+0.75%  

超过五年期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期限长短,每年增加0.03%至

       0.05%

超过一年,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每年逐减0.05%;    

不超过五年的                       

不超过一年      银行间拆借利率十0.3%           

  一、本表所列利率为最高限;

  二、本表所列利率标准为贷款的总成本,包括贷款的利率和与贷款有关的各种费

用;

  三、本表中“银行间拆借利率”指伦敦、东京、香港市场银行间的拆借利率(即

LIBOR、TIBOR和HIBOR);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仅供税务机关核批减免税时使用,不得对外

公布。

  五、调整后的优惠利率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执行,1993年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于对利息减免预提所得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3

]05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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