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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6-28     浏览次数: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

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

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5]81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对“九五”期间内

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根据船舶生产周期长,船舶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与销项税

额在各月份之间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内销远洋船增值税返还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确定:

  增值税返还数额=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进项税额

  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销售额×17%

  远洋船进项税额=远洋船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成本

  (包括进口部分)×17%

  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你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

其所需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照章征收,然后根据测算的进口关税、增值税

国内采购材料的平均税负,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船价的12%给予中国船舶工业总公

司补贴。初贴的款项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返还船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船厂之

间进行必要的调齐,统筹安排。具体补贴手续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向财政部工交

司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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