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
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
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
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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