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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20     浏览次数:

     2004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4]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

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

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

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

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

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

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

(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

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

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

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

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

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

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

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

[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

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

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

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

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

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

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

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

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

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

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

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

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

[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

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

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

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

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

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

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

(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

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

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

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

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4年度清算快报)

  (二)各省级退税部门应于2005年4月20前,将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

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略

                                                                       (3)

失效日期: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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