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9日 国税函[2004]1286号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广东、陕西、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 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的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所属16户全资企业、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2户全资企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所属4户全资企业、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9户全资企业,西安飞机 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5户全资企业、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所属33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暂由各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集团(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 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 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 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各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 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和地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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