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5-11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

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通知》(财税字[1997]

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符合“海洋”和

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

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

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

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

发项目(略)

失效日期:2003-1-1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