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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11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

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

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

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

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

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

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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