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
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
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
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
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
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
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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