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国税函[2004]12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秘鲁国际马铃薯中心北京联络处等20家外国政府、非盈利机构、 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74号)收 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20家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一、秘鲁国际马铃薯中心北京联络处 二、法国阿尔萨斯大区发展署北京代表处 三、英国玛丽斯特普国际北京代表处 四、香港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北京代表处 五、韩国土地公社北京代表处 六、韩国银行北京代表处 七、韩国石油公社北京代表处 八、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九、韩国农业振兴厅驻京办事处 十、日本东海日中贸易中心北京办事处 十一、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北京事务所 十二、日中投资促进机构北京事务所 十三、日中经济贸易中心北京事务所 十四、日本钢铁输出组合北京代表处 十五、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北京事务所 十六、日本贸易振兴会北京代表处 十七、日本财团法人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北京办事处 十八、日本国际建设技术协会驻北京代表处 十九、日本阿含宗北京事务所 二十、日中经济协会北京事务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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