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国税函[2004]121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 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 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于2004年4月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 议,贷款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0.85%。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 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提供上述贷 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