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 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 [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 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 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 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 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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