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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01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日 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

[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

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

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

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

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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