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
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
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
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议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
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
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
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
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
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
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
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
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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