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紧急请示》(京地税
征[1997]5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取得应税收入、所得或发
生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