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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2-11     浏览次数: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

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

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

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1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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