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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14     浏览次数: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1

1日起, 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

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

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11日起

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

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 每月15

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

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

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 总局下发数据

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方件名为DLS2102.DBF 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

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

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

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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