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4日 国税发[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动全国税务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广大税务工 作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切实帮助本系统有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排忧 解难,总局党组研究决定设立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扶贫济困资金”来 源于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自愿捐款,主要用于救助税务系统内部有特殊困难的干 部职工。为管理好、使用好扶贫济困资金,特制定《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并经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动全国税务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广大 税务工作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切实帮助本系统有特殊困难的干部职 工排忧解难,统一和规范“扶贫济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救助的对象:税务人员因公牺牲、死亡造成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 力提供子女正常教育(大学以前)费用;税务人员因患特殊重症,医疗费用大大超出 本人的支付能力;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特殊困难。 对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人员的补助,按照《税务工作人员在 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 10号)执行。 第三条 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来源于并仅限于本系统的干部职工个人捐 款。 第四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接受来自税务系统干部职 工个人的自愿捐款。必要时,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系统内统一组织 自愿捐助活动。个人一次捐款1千元以上的,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审批、管理、使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负责对本系统需要救助者进行审查和申报。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批准程序: 1.需救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救助申请 表》(附后)。 2.需救助者单位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 设领导小组对需救助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向总局提出救助申请。 4.总局机关需救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 金救助申请表》,经所在司(局)核实、审查,报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 组办公室。 5.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救助情况进行审查,并对 救助金额提出建议。 6.救助金额最高5万。需救助金额3万以下的,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需救助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全国税务系统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共同审批。 7.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表批准意见及批准金额, 与财务部门联系发放救助金。 第八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汇总当年对资金使用 的情况,经财务审计,向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专项汇报,并将情况通 报全国税务系统。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职工为全国税务系统的正式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提 前离岗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救助申请表(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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