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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2-29     浏览次数: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

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月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

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每千立方米10元。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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