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税字[1997]95号)下达以后,部分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工作
进展缓慢,影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进度。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保证文化
事业建设费收入的及时入库,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
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充
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未转发文件的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做好与宣传、财政、文化等部门的协调工
作,尽快将文件转发至征收机关,保证有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必须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未开征的地区,
应立即开征,并将以前月份所欠费款补征入库;已开征的地区,要密切注视费款的入
库进度,确保完成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
四、请各地于1997年12月25日之前将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费款入库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我局将在适当的时候通报
各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情况。
五、我局将于近期初派出工作组赴部分地区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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