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8日 国税函[2004]1118号 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川、湖北、山东、广西、广东、江西、浙江、河南、河 北、山西、陕西、吉林、黑龙江、新疆、江苏、安徽、福建、海南、云南、贵州、湖 南、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 税务局: 现就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 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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