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8日 国税函[2004]11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上海、深圳分公司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 理和检查。 四、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 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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