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 财关税[2004]43号 海关总署,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 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海尔集团技术中心等5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授奖的决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