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7日 财税[2004]159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宝马牌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 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 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 11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BMW7250型和 BMW730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 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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