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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30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17日 财税[2004]159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宝马牌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

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

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

11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BMW7250型和

BMW730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

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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