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4]1116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 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 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4年度农业税收决算报表格式(软盘)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报表格式 和填报说明及要求,认真组织做好2004年度的农业税收决算工作。决算报表请于 2005年3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报表形式为:一份软 盘报表,一份打印报表,两份报表的数字必须完全一致。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上报的数 字应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计划单列市报总局与报省的数字应当一致。 附件:2004年度农业税收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 一、2004年度农业税收决算填报说明 (一)农(牧)业税部分 1、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一)04N1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以外有农业收入并缴纳农业税的单位,如国家机关、 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2)“农业人口”是指乡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依据征收机关农业税税源登 记表统计的农业人口数统计(可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数字)。 (3)“纳税户数”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依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税 源登记表统计的数字为准。国有农场和其他单位以纳税单位个数为准填列。 (4)“计税土地面积”,指税改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缴纳农业税的计税土地; 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5)“常年产量”依据税改后核定的常年产量填写。 (6)“依率计征税额”是指实际落实到纳税人的税额(正税)包括细粮数和金 额数,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正常年景下应负担的税额。依率计征税额中不包括尾欠和 其他因素形成的税额。计税价格是指当年实际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 (7)“减免税额”是指社会减免、灾歉减免以及实行其他减免政策所减免的税 额。既包括征收前核定到纳税户的减免税额,又包括已办理退库落实到纳税户的部分 和结转下年继续清退落实的部分。已经退库没有落实的部分,也要在减免中反映。因 为在退库时已经冲减了收入,在计算时就可以将依率计征税额和减免税额、实征税额 等项目相互衔接。 (8)“本年应征税额”是指依率计征税额减去减免税额,即当年纳税单位、纳 税户应缴纳的农业税额。 (9)“历年欠税”指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税额。含税改前欠税。 (10)“附加比例”是指按照政策实际执行的附加比例。 (11)“平均税率”保留2位小数,“计税价格”保留4位小数,“附加比例” 保留1位小数,其他保留整数。 2、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二)04N2 (1)“应征正税小计”是指本年应征正税与以前年度尾欠正税的合计。 (2)“应征附加小计”是指本年应征附加与以前年度尾欠附加的合计。 (3)“其他收入”包括无固定收益土地的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额;本年度缴入 金库的上年度节余退税款;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计算征收的农业税额。其他收入如有 欠税列入表(三)。 (4)实征农业税包括农业税正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税滞纳金罚款。 3、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三)04N3 (1)“农业税入库数”以金库数为准。 (2)尾欠税额包括当年以及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正税及附加税额。尾欠税额合 计减本年尾欠合计加04N2尾欠收入,应与上年(2003年度)决算表中反映的 尾欠税额合计一致,如不一致,要说明原因。 4、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四)04N4 (1)“实际减免正税附加额”等于04N1中减免税额与减免附加合计。 (2)“其他减免”指除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外的政策性减免。 (3)“贫困农户减免”是指根据各级政府(县以上)有关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 政策而落实的农业税减免。 (4)“已确定全部免征税额”指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77号)精神各地免征的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只填写全额 免征的税额,不包括表(一)中减免税额部分。 (5)已确定全部免征税额的,不再填写表(一),征收的尾欠、欠税及全部免 征的税额等应在表(二)、表(三)、表(四)中反映。 5、2004年牧业税决算表04M1 (1)此表为征收牧业税地区牧业税征收情况决算报表。 (2)实征牧业税等于牧业税正税、牧业税附加、牧业税滞纳金罚款之和。 (3)“税率”保留2位小数。 (二)农业特产税 2004年农业特产税决算表04T1 “实征农业特产税”等于“实征正税”、“实征附加”、“滞纳金罚款”之和。 (三)耕地占用税 1、2004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一)04G1 (1)“纳税单位”,按开具纳税通知书和免税通知书的对象个数填列。“国家 建设”包括城市内的集体单位;“农村居民建房”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渔 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其他”是指私人办医院(诊所)、学校、幼儿 园、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的纳税户和已征税的三资 企业. (2)“实际批准占用耕地”为土地管理部门当年批准的占用耕地面积数(以办 理了有关占地手续为准)。包括按政策规定应免税的三资企业占地面积和以前年度已 按非法占地征税本年补办批件的占地面积。 (3)“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指征收机关开具纳税通知书和免税通知书中的纳 税单位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包括本年批准占用的耕地部分、以前年度占 用耕地在本年度收到批件的部分、以及清理非法占用耕地据实征收的部分。耕地占用 税计税面积中不包括“三资企业”建设占地应免税部分,但是按规定征税的要包括在 计税面积中。“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与“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不一致的,要说明原 因。 (4)“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中的“免税面积”是指耕地占用税现行规定的免 税范围内的占用耕地面积。 (5)已征耕地占用税的“三资企业”占地及有关项目的内容,填入“其他”栏。 (6)“国家建设”大于等于“铁路”、“公路”、“水电工程”合计。 2、2004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二)04G2 (1)“实际执行平均税额”以各类计征税额(农民建房减半征收的要还原成全 额)除以计税面积计算。 (2)“本年收入”是指对本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所征的 税额;“尾欠收入”是指征收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税额。 (3)“本年尾欠”是指当年应征未征的税额,包括经批准缓期交纳的税额。本 年尾欠等于本年应征税额减去本年收入。 (4)“尾欠税额合计”减“本年尾欠”加“尾欠收入”应与上年(2003年 度)决算报表中“尾欠税额合计”数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5)入库数是指实际解缴金库的耕地占用税数,只填写“合计”一行。 (6)“实际执行平均税额”保留2位小数,其他保留整数。 3、2004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三)04G3 (1)“免税面积”和“减免金额”应与04G1中“免税面积”和04G2的 “减免税额”相对应。 (2)“备注”栏中要注明省以上(含省)大型免税建设项目名称。 (四)契税 1、2004年契税决算表(一)04Q1 (1)房屋权属转移变动与土地权属转移变动的划分应以发生转移的契约为准。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互相交换,其应税税目以缴纳契税方为准。 (2)“计税金额”按基层征收机关据以征税的数额填列 (3)“本年收入”是指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变动所缴纳的契税。 (4)“尾欠收入”是指清理征收纳税人上年或以前年度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 变动所缴纳的契税。 (5)“入库数”是指实际解缴金库的契税数,只填写“合计”一行。 (6)“平均单价”保留2位小数,“税率”保留2位小数。 2、2004年契税决算表(二)04Q2 (1)减免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规定,以及财 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契税的减 免规定填列。 (2)“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 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普通住宅标准以各地贯彻财税字 [1999]210号文件的发文为准。若当地没有发文,可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 按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 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 宅。 (3)国家机关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直接用于 办公的土地、房屋。 (4)事业单位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事业单位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的土地、房屋。 (5)社会团体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经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直接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 (6)军事单位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 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 导航、观测站台;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7)城镇房改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契税。城镇房改范围由当地房改部门确定。 (8)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减免税范围是指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 的减免税范围。(它与城镇房改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免税,后者是减半征收)。 (9)企业改制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 (10)其他部分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内容的其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主体。 (五)农业税收征收经费04J1 “安排数”指各级安排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 (六)农业税征收人员情况04R1 1、省级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农财农税合并在一个单位的,地方税农税合并在一 个单位的,只填写专门从事农业税收工作的人员数和身兼农税农财、农税地方税职务 的人员数,不包括只从事农业财务工作的人员数和从事地方税工作的人员数。 2、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数,应填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数, 应填在市级。 3、公务员包括国家人事部门认定的公务员,以及不是公务员但是由国家负担工 资的从事农业税收工作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人员。 4、农业税助征员是指退休后,不再享受国家退休金的临时助征人员。 5、本表填列的各项数字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确认。 (七)其他 1、农业税收各税的入库数,应按规定的各科目入库要求入库,并与财政总决算 的入库数核对。农业税收决算报表中反映的征收数字与入库数字有出入时,应加以说 明。 2、凡有计划单列市的省,须包含计划单列市数。计划单列市上报总局的数据必 须与上报省里的数据一致。 3、报表的格式必须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软盘编报,不得更改。 4、报表一律用标准计算机打印纸打印并按顺序(决算说明、04N1、 04N2、04N3、04N4、04M1、04T1、04G1、04G2、 04G3、04Q1、04Q2、04J1、04R1)装订成册。 二、2004年度农业税收决算分析说明与要求部分 1、农业税收决算分析说明内容 农业税收分税种收入完成情况;影响税收收入的直接因素分析,结合报表数字说 明2004年执行农业税收政策情况;税率变动情况、价格调整因素、各税税源情况、 受灾程度;减免因素、尾欠情况分析;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2、要求 (1)按照农业税收决算分析说明的内容和顺序填写,通过决算如实反映农业税 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收入完成情况。对要求分析说明的问题不得遗漏。 (2)农业税收决算说明要按照公文要求字体、字号排版,将报表说明装订在报 表前面一并上报。 附表:1、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一)04N1(略) 2、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二)04N2(略) 3、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三)04N3(略) 4、2004年农业税决算表(四)04N4(略) 5、2004年牧业税决算表04M1(略) 6、2004年农业特产税决算表04T1(略) 7、2004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一)04G1(略) 8、2004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二)04G2(略) 9、2004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三)04G3(略) 10、2004年契税决算表(一)04Q1(略) 11、2004年契税决算表(二)04Q2(略) 12、2004年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决算表04J1(略) 13、2004年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决算表04R1(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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