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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29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29日 国税函[2004]1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

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

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6家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

其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在青岛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6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6家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

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6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

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上述6家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

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4、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5、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6、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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