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
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的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
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
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
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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