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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22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22日 国税函[2004]107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

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

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

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根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

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200#、

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生产和供应计划,但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

33,均小于50,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注释中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液蜡油是以柴油组分

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虽然其倾点达不到柴油的质量标准

-50号至30号,但是也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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