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 国税函[2004]107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25×(64+20)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云国税发[2004]139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 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 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对你省楚雄卷烟厂生产的“25×(64+20) 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原来的59元/条调整为 54.46元/条。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函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