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字
[1997]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要求对其1996年从
国内采购用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免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考虑到上述出口
货物已经实现采购并出口的实际情况。特案批准对其1996年申报退税508万元,
免于提供专用税票。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须按规定提供专用税票。
二、关于用于补充施工机械需要的零配件、易损件出口退税免于提供专用税票问
题。考虑到这些货物品种多规格且型号繁杂,一般从流通企业采购,无法取得专用税
票的实际情况,特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免于提供专用税票。请你局加强对对外承
包工程公司从流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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