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江苏、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对本通知附表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发
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外星火箭的专用发动机、平台、计算机、伺
服机构、电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合同确定可以免税的产品及销售收入。
三、企业应单独核算上述产品的收入和费用。如果费用不能单独核算,应以这
些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未征税的,不再补征。
附: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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