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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股票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2-06     浏览次数: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股票转让所

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股市对税收政策的调整

变化比较敏感等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

996年底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1997年及以后地股

票转让所得是否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为此,各地财税部门希望国家尽

快予以明确。

  我们考虑到,为了促进企业重组、兼并,有利于企业股票顺利上市,有必要

稳定股市;目前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及股市波动的影响,深、沪两地的股市处

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有利于股市的稳健发展,我们意见,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

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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