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1-24     浏览次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

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

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

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反避税案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恒、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