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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2-2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

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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