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
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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