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
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
担保拨动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二、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税规定或限
定的税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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