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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2-2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换发新版批准证书,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

的函》([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6号)和《关于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与当

地外经贸、工商、外汇、海关等部门配合,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

证书的函

 

     1997年12月5日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金关工程的决议,规范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对外

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我部于

1997年10月17日发出了《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1997]外

经贸资综函字第531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新批准设立的企业一律

颁发新版批准证书;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1

月1日至4月30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换证工作将与国务院七部委的联合年检相结

合;自1998年5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

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新版批准证书仍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两种,一式3份,包括正本1份,副本2份,其中"

"由企业留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副本2"由企

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外汇等手续。

    新版批准证书即将启用,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批准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特请你单位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

企业一律要求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登记、进出口等手续;对1997年12月3

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5月1日起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各

地外经贸部门也将积极同各地工商、税务、外汇及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1997年10月17日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

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招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金关工程的决议,我部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统

称批准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

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至

4月30日换发批准证书,换证工作须与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年检相结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

规定,申领新发或换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先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申领全

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凭此代码到发证机关申领批准证书,同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四、自1998年5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

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请各发证机关自收本通知之日起到外经贸部外资司领取新版批准证书。

    六、自1998年1月1日起,各省级外经贸部门应将批准证书的发放管理系统

通过网络与外经贸部外资司联接,各级外经贸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有关信息

输入网络,关于每周末将有关信息传送给外经贸部外资司。批准证书的发放管理系统

软件由外经贸部外资司委托部EDI中心统一编制,并由外经贸部外资司制订培训计划

对各省、市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培训,具体联网办法和培训办法另行通知。

    七、为使新版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现就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交由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

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由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

    2."批准号"栏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的简

称,如"外经贸京×××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县(包括

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现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

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3.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

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4."批准日期"栏填写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5."发证日期"栏填写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6."企业类型"栏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投资者名称"栏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注册地"栏应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出资额"栏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

需填写出资条件。

    8.证书背面的"联合年检记录"栏自1999年开始由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联合

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

地自行刻制),"备注"栏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八、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发证机关按存根格式要求录入计算机(存

根管理软件与整个批准证书管理软件为一体,在软件培训时另发)。在全国发证系统

网络实现正常运行之前,请用软盘按月报我部外资司作为项目审批备案。今后我部将

根据报送备案的存根数量相应核定各发证机关的证书领取数量。

    九、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和MOFITC字样的防伪

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第

四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将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管理

机关资格审核办法》,该办法将另行公布。

    十一、有关批准证书管理的其它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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