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呆帐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5]50号)和《关于报送2005年度贷款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
[2006]11号),申请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
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核销了8笔呆帐损失,金额
总计为1,919,112,653.19元,其中2004年度为1,264,087,239.36元,2005年度损失金额为655
,025,413.83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8笔呆帐损失按税收有关规
定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核销清单
序 号
借款人名称
损失金额(元)
2004年度
呆帐损失
1
北京上苑农业试验基地
87,239.36
2
黑龙江北大荒农恳集团总公司
700,000,000.00
3
张家口盛源(集团)宣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40,000,000.00
4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4,000,000.00
合计
1,264,087,239.36
2005年度
呆帐损失
5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新纱港直属库
15,386,000.00
6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00.00
7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济南直属粮库
4,639,413.83
8
河北沙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35,000,000.00
合计
655,025,413.83
总 计
1,919,112,653.19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