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7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 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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