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航空公司租赁 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3-16     浏览次数: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上海航空公司租赁进口三架B757飞机减征进口增值税的函

(民航财函[1996]832)悉。现函复如下:

  税制改革以后,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增值税

政策已经统一。从1993年起,对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

已按全国统一政策分别减按5%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上述三架飞机1992

以前按1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临时、特案照顾措施,企业不

宜在数年后追溯攀比临时减免税盛行时期的最低税率优惠。因此,对上海航空公

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在1992年底以前欠缴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

10%的税率足额缴纳。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货物运输发票和全国联运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