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3-13     浏览次数: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在2000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

《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办

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税字[1996]9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略)

  2、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海参崴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