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
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
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
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
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
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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