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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31     浏览次数:

     2004年8月31日 国税函[2004]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来函称,其下属的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公司)于2004年3月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承担香港公司内地整体通信业务管理和

运营职能。关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有关成本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

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的有关规

定,现通知如下:

  一、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管理及通讯全程全网服务,可以按照国税发

[2002]128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方法,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服务总收费

额,按各子公司接受服务的业务量或合理比例,向各子公司收取,并按规定计算缴纳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

服务,由有限公司代其子公司统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电路及网元租赁费、资源占

用费、业务技术支撑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研究开发费、咨询费、审计

费等,根据国税发[2002]128号文第五条规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向其子

公司分摊,不作为有限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有限公司于2001年和2002年先后以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名义两次

发行130亿元人民币债券,此项债券资金中由有关子公司使用的部分,其实际发生

的利息,应由有关子公司负担,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上述利息采取由有

限公司统一支付后分别由有关子公司负担的,应附有利息支付单据(复印件)及分摊

计算表。

  四、有限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费用或收回代付费

用时,可以采取按子公司间的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分

摊数额。收取或收回费用时,可以采取按月或按季预收,年度清算的方法。

  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或收回上述费用时,应将收取或收回的费用名称、数额

及具体分摊标准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其中对代付费用,应附发票的复印

件。如果发票数量较多,可将发票号码、金额等信息汇总后附送各子公司。子公司据

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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