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马来西亚金鹏航空公司开通吉隆坡至深圳往返定期货运航
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171号)转发你局。对于金鹏航空公司在我
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请按照中马两国政府1985年11月2
3日于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免征所得税;根据1991年6
月11日中马税收协定执行第一轮磋商会谈纪要,在中马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
入间接税议定书正式签字之前,免征营业税。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