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4-0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财政部《关于

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

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则”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

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

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

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

套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

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

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

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

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