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财政部《关于
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
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则”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
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
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
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
套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
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
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
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
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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