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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转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招投

标工作的领导,注重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协调、处理好招投标

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4年7月12日 国办发[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

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

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为深入

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

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

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招投

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

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

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

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

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这些

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

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

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

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

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

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

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

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

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

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

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

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

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

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

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

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

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

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

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

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

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

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

会监督。

  四、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为切实

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

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

投标法》执行。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

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

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

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

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

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

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

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

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六、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

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进一步探索采用

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政府投资

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

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

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

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

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

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

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

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

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

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

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

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

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

标活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

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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