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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3-31     浏览次数: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广东、海南、

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

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6]364号)执行期限已满。考虑到光大集团成员企业的变动情况,

现将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度起,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原汇缴成员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认真

做好衔接工作。

    (一)加强对各成员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其申报纳税情况和税收法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成员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以后

年度发生的亏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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